2024年度兴安县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和《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充分发挥就业扶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鼓励支持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减轻其社会保险费缴纳负担。
在我县辖区范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县足额缴纳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城镇户籍或常住城镇区域(认定情况详见附件9)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下述人员不属于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股东或进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人员(含村委、社区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补贴标准为1800元/年·人(不足1年的,按月折算为150元/月·人)。原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按2024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所缴养老保险费的2/3予以补贴。
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申领补贴人员应先行足额缴纳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于本方案规定的申报时间范围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
(一)申报。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有关证件等申报材料交本人居住地的村委(社区、居委)核实后,向本人居住地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符合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但尚未进行认定的人员,请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附件4)和《灵活就业认定标准及程序》(附件6)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受理窗口提出认定申请后,再进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二)初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核实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2),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公章的《兴安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纸质版及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复核。
(三)复核。县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对申领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申领人员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查证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四)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一)《兴安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对象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毕业证(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原件;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防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广泛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上。
(二)申报对象应对本人的灵活就业等情况如实申报并对所提交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刻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支付补贴资金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对象须足额缴纳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逾期申报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未尽事宜,请联系县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73—6226707)
附件:1. 兴安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