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多少档次?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分为1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一览表
缴费档次 (元/年) | 政府补贴 (元/人·年) |
| 缴费档次 (元/年) | 政府补贴 (元/人·年) |
| 缴费档次 (元/年) | 政府补贴 (元/人·年) |
200 | 35 | 700 | 70 | 2000 | 200 |
300 | 40 | 800 | 100 | 3000 | 200 |
400 | 45 | 900 | 120 | 4000 | 200 |
500 | 60 | 1000 | 150 | 5000 | 200 |
600 | 65 | 1500 | 175 | 6000 | 200 |
答:政府为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以上代缴群体人员选择100元至6000元中任一档次缴费,只需缴纳所选缴费档次标准与政府代缴金额之间差额部分。个人缴纳和政府代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并计入个人账户。
答:自2023年10月起,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500元/年,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为1000元/年、2014至2018年为2000元/年、2019年至今为6000元/年)。(一)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二)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三)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缴费仍未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养老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答:参保人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为避免年终时段税务部门及银行系统结算导致缴费不成功,建议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缴费:(一)批量划扣申报缴费(推荐)。为便于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可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扣费协议,每年从其账户中扣缴当年度应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应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缴费期前将其选定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金额存入银行账户,税务部门对签约账户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视同申报。如要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税务部门(或经办银行)申报。(二)个人申报缴费。城乡居民可到兴安县税务局各服务厅或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及“广西税务”APP等全区统一缴费平台缴费,也可以到经办银行各网点、服务站点缴费。八、逐年参保缴费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每月可以领多少养老待遇?
答:每月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元/月+5元/月(年龄≥65周岁)。自2024年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66元(60岁至64岁),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月另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171元。各缴费档次每月领取待遇测算情况详见下表:
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及回收期测算表 |
缴费档次 | 缴费年限 | 15年 | 20年 | 25年 | 30年 |
200元/年 | 个人缴费总额(元)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月养老金(元) | 196 | 219 | 243 | 269 |
回收期(年) | 1.28 | 1.52 | 1.71 | 1.86 |
1000元/年 | 个人缴费总额(元) | 15000 | 20000 | 25000 | 30000 |
月养老金(元) | 315 | 387 | 466 | 553 |
回收期(年) | 3.97 | 4.31 | 4.47 | 4.52 |
6000元/年 | 个人缴费总额(元) | 90000 | 120000 | 150000 | 180000 |
月养老金(元) | 969 | 1312 | 1694 | 2120 |
回收期(年) | 7.74 | 7.62 | 7.38 | 7.08 |
注:按年均存款利率2.25%、基础养老金166元进行测算,今后如有变化以实际为准。
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当月,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自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年满60周岁当月未办理申领手续,则自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待遇。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十、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怎么进行资格认证?
答: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每年需完成一次资格认证,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的,停发其养老待遇,待其完成认证后的次月对停发的养老待遇进行补发。资格认证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城乡居民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县、乡镇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或村(居)委、社区进行认证;(二)城乡居民可通过“广西人社”APP及“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认证。十一、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养老期间死亡的,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600元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死亡年龄 | 清退(继承)金额 |
参保人个人账户总额 | 丧葬补助金 |
不满60周岁 | 个人交养老保险费总额+政府补贴+利息 | 0元 |
已满6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不足139个月 | 个人账户总额-(个人账户总额÷139×已领取养老待遇月数) | 600元 |
已满6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超过139个月 | 已领取完 | 600元 |
参保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三)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四)参保人因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应提供申请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签订的承诺书。十二、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出现死亡、失踪、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等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而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怎么处理?
答:其法定继承人或家属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社区或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并积极退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法定继承人或家属未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员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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