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
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