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湘2022年初入职A公司,A公司按规定给予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3月湘湘工作时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10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3月湘湘主动离职跳槽至B公司,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湘湘想知道他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标准和申报途径是如何规定的?
1.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多少?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如何申报上述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直接向原所在单位申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网办或人社工伤保险待遇经办窗口现场办理,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凭证或离职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文书,一般由单位申报。 4.有哪些情况需要注意? (1)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相关规定领取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享受待遇就高原则,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自愿提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每少一年减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3)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将不再享受相应工伤医疗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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