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家宴请业主推销公司业务是基于公司的利益而从事本职工作,属于延长的工作时间,晚宴过程其在家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彭某在家中宴请业主推销公司业务之过程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经开区民生事务局调查,彭某2019年4月3日吃晚饭时已出现了身体不适,只是当时还未起剧烈反应。胡某2019年4月4日2时发现彭某倒在客厅地板上后立即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来对彭某施救,经抢救无效彭某在家中死亡,故可认定彭某的死亡是在发病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第一,彭某因公在家宴请客户以及使用微信联系客户、安排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岗位职责。通常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工作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笔者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完成单位派发的工作任务,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正确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完成单位交代的工作,将工作任务带回家完成,其间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相对于在单位正常的上班时间的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适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第十四条“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属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彭某被发现死亡的前8个小时为工作在家宴请客户介绍公司业务、前4个小时还在用微信联系客户及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工作事宜。显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第二,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工伤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工伤认定在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时,应当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Copyright © 2018-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桂林立盛传媒有限公司 桂ICP备12006552号-2
地址: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桂善街312号 EMAIL:11516588@qq.com
ICP经营许可证:桂B2-20210671 人力资源证: 兴人社许决字【2022】1号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