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四川成都舒女士,因为拒绝周末加班,被老板辞退了。舒女士8月底入职这家公司,岗位是视频剪辑。自入职开始,舒女士经常在加班,放假的时候也会被要求,带电脑远程加班。11月3号,老板临时通知11月4号(周六)要加班,舒女士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约了医生要去医院,加不了班。有网友认为,公司不通情理,人家生病了况且还是周末呢,有什么理由加班呢?还有网友表示,舒女士有没有跟老板详细沟通?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公司因为员工不加班就辞退,是不是违法?我们可以看看下面这些案例。后来,因为家里小孩没人照顾,李阳给公司说自己之后没办法加班了,让公司帮忙调整一下。结果公司说李阳不来加班,就是旷工。并且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李阳没办法,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公司败诉,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所以,员工拒绝加班不能算旷工,《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从这条规定看来,加班要协商一致,如果公司单方面安排,员工同意是可以的,不同意加班,也是可以的。2)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3)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在8月初的时候,公司通知说要赶在“十一黄金周”之前推出年度主打品,决定将员工上班时间调整为每天加班4小时,周末改为大小休。在连续加班一个月后,张瑶感觉身体出了问题,提出想要休息两天,去医院检查检查。公司以时间来不及,拒绝了,张瑶只得继续加班工作。9月中下旬一天,张瑶觉得自己身体越来越难受了,便在正常上班时间到了后,直接打卡离开了公司。去了医院后,医生说她最好是回家好好调养一下。张瑶给公司说想趁着周末,好好休息一下,第二天就没去公司上班。结果,公司直接发了辞退通知,说张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张瑶在进公司时确实签了规章制度,制度上写了。员工需要配合公司生产需要而提出的加班要求。张瑶很生气,“之前要加班自己也加了,现在确实是身体原因才加不了的,居然还辞退自己。”便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仲裁院审理,裁决公司对张瑶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所以,员工拒绝加班,公司不能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1)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公司既没有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员工协商,单方面做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决定,缺乏合理的法定程序。这种情况,属于强制性加班。2)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按照公司的要求,每日加班4小时,大小礼拜,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杨工,某机电科技公司员工,在模具车间做火花机操作工作。进公司时,杨工签署了一份文件《模具部管理规定》,规定中写明“当模具车间因生产需要,安排到个人加班时,请大家服从管理安排,若有不执行者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进公司后,杨工长时间加班。考勤表显示,从2016年1月到2017年7月,杨工每个周末都在加班,加班时间从几小时到十几小时不等。在核算加班费的时候,杨工觉得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准确,他认为自己部分月份的加班时间明显多于考勤表上显示的时间。公司表示只能按照考勤表上的加班时间发加班费。协商无果后,杨工给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杨工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一二审、高院再审,判定公司向杨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不给超时加班费,员工可以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家公司存在的问题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加班、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1)《模具部管理规定》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规定要求安排到个人加班时员工须服从安排,若不执行则按旷工处理。可以看出公司存在强制员工加班情形。2)从考勤表看来,杨工大部分月份加班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3)公司拒绝支付杨工部分事实加班的加班费,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发展过程中,确实会有临时困难的情况,需要员工临时加班顶上。通常这时候,员工都不会拒绝。将心比心,在员工困难,尤其是身体不舒服,需要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公司也应该让员工放心地去看病,养好身体,毕竟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