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任职高薪岗位
男子谎称“本科”毕业
“过度包装”求职简历
东窗事发后
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
男子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并索赔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如何?
请看本期案例
2021年, W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质量经理信息,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胡某向W公司求职,《求职申请表》上写明: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于H省理工学院全日制学习,主修电子技术,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2015年3月受雇于某太阳能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受雇于某移动能源控股集团。表格下方载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正确无误,知道若有任何虚伪造假,蒙蔽隐瞒,公司会立刻取消其应征申请或解雇。胡某向W公司提供了某科技进修大学的大专学历证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胡某本科自考毕业证书的验证证明,同时出具S市《关于学历的补充说明》,表明其1997年考取科技进修大学(后合并更名为H省理工学院)电子技术专业,于2000年获得大专学历,学校合并期间,获得机会多修学一年,进而获得本科学历。2021年12月,W公司向胡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求职证件,经专业机构核查属虚假者,录用通知书将视为无效。同日,胡某与W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担任质量经理,试用期半年,月工资25000元。2022年5月,W公司以胡某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某阅看后,将邮件转发W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表达不满。相关负责人回复胡某,表示其提供的资料存在重要事件不真实情况,公司认为胡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资料,此也属于录用通知失效的情况。胡某不服,在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求职时,我不存在伪造学历的问题。”原告认为,自己在三年制大专基础上自考专升本,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和S市人才大市场的验证证明等佐证。公司以虚假学历为由解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法院却发现胡某提交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与庭前作为证据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登记表复印件封面学历层次为大学本科,原件封面学历层次却为大专。胡某及其妻子陈述,系其妻子整理证据材料时,认为胡某是本科学历而将大专更改为大学本科。对此,法院当庭对二人进行了严肃训诫。另查明,H省理工学院由三所高校合并而来,其中并不包括科技进修大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W公司与胡某已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应聘时,在《求职申请表》上写明其于H省理工学院全日制学习,本科学历。其所提交的毕业证书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却均显示为大专学历。相较于前述证据,胡某提交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毕业证为自考本科的验证证明力度偏弱,也即胡某并不能就其大学本科学历尽到举证责任。其在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任职经历亦与查明事实不符。W公司招聘质量经理,月工资2.5万元,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有特定要求,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是证明符合录用条件与否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胡某并没有如实向W公司报告学历及工作经历,二者与W公司要求均有差距。胡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说明其知晓公司对学历的要求,以及不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后果。因此,W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故法院对胡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求职时应如实提供自己的学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本案中,胡某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可以把劳动者不得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作为录用条件之一,劳动者明知这一要求而违反,就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W公司在招聘及录用时,都告知了求职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及材料的后果,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