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城市缴纳过社保费,
如何办理合并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建议通过 拨打12333电话等方式 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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