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和关注点不少,以下一一道来。
一、入职签合同!
不知道为什么很多用人单位很回避签合同,好像不签合同就可以掩耳盗铃不存在劳动关系。
就咨询我的这家公司,在我的再三解说下,他决定去跟劳动者签合同,结果告诉我打算签劳务合同····
未签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一告一个准。
唯一的例外情形就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文章后面会用案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是解决“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并非直接决定“订立怎样的劳动合同”。
二、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具体怎么理解,举个例子。
A2019年5月23日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20年9月13日离职,在2021年1月回家过年时听熟人讲有双倍工资,于是2021年2月4日提起仲裁,请问时间怎么计算?
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是法定双倍工资的时间,所以双倍工资的时间是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5月23日。
明白了吗?这个一般人不知道的。
所以劳动者要记得把握好时间,过期作废。
三、案例
公司不服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诉讼;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维持原判。
甲经人介绍入职乙公司,担任工程部总工程师,应聘时乙公司已经向甲释明该岗位要求高级工程师,甲表示高级技术职称在原单位,学历证明在老家,后期可提供,并提供了原单位知会函复印件表示其系高级工程师。
因甲是熟人介绍,有在相关单位担任总工程师经验,且年近60,所以听信口头承诺,同意先入职后补充材料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未签合同,但是按相关级别发放工资,但是4个多月后甲离职时,甲都未能提供其高级证书及学历证明。
甲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需要。
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公司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还有其他事项与本次探讨问题无关不予说明。并未有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例中,乙公司认为甲不符合担任该岗位的资格要求,并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完全有效履行职责要求,致使双方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其不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该案例中乙公司人事管理够齐全完善,1.入职时说明要求,并表示提供证件才能签订合同;2.多次催促尽快提交材料;3.要求对方提供了原单位的证明,但是即使如此,劳动仲裁委还是裁决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各用人单位请依法依规操作,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合同,否则吃亏的还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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