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广大HR朋友们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都已经耳熟能详了。但是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工作琐碎繁忙,导致未能如期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常常会面临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问题。那么,作为企业来讲,如果确实未能按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大多数企业HR一定会选择补签劳动合同或者倒签劳动合同来规避风险,但是这两种看似平常的补救措施,其中的法律风险,你真的能分清楚吗?
简单来说,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开始时的时间。换句话说,签订日期并非签合同当天的日期,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始实际履行的日期。
可见,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写在真正签订合同之时,还是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
主流观点认为,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此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在补签劳动合同中,签订日期会比劳动合同中时间要迟,所以就能充分说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期间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当这期间未超过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时,劳动者就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无法拿到用人单位没有如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很难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于劳动者举证难度极大。且如果倒签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确认,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就是有效的。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补签劳动合同还是倒签劳动合同,均有支持或不支持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判决,但其判决并不是没有依据的,实践中多以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时为劳动者发放工资为由驳回劳动者诉求,但也有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后续行为不能弥补违法事实,认为劳动者本身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此种行为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从上文的描述可以看出,如果倒签劳动合同是在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倒签劳动合同后公司是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的。当公司与员工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时,HR采取补救措施时应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员工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将合同的签订时间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因为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督促公司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并不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恶意,HR应该尽可能为公司减少双倍赔偿的风险。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依法依规用工,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小用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