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且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到劳动者,否则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那么,实操中各个地方的规定又是如何?小编借此文章就个别城市为大家简单汇总一番,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
特别提醒:本文分享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争议焦点,主要局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 因连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操中的情形更为复杂,涉及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等综合因素来判断。 各地区汇总
总结与建议
1、关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严格意义上代通知金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其他情形并无“代通知金”之说。本文争议焦点,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各地的操作口径也不尽相同。
就只有北京对于单位未提前通知的,也只是支付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而并非代通知金。
多数地区在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的前提下,并未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实操情况下是否有赔偿金,小编持保留意见,更多的是鼓励和督促作用。
2、实操建议
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不过从用工管理以及人性化用工角度,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的决定;
若有续签意愿的,同时也可以征询劳动者是否愿意有续签的意愿。
知识点拓展与延伸
劳动合同期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个案细节和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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