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张三7月入职一家宠物店从事宠物店营业员,日常负责宠物店的打扫清洁以及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每月休息四天。
张三工作三个月后宠物店负责人因不满其工作表现将其辞退。张三遂申请仲裁,要求宠物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补发加班工资。宠物店则辩称工资3000元/月是包薪制,无需支付加班费。经仲裁庭查明当地最低工资1900元/月,遂起争议。
「法律解答」
有效。
甲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履行签订义务应当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双方是否约定「包薪制」存在举证责任。
乙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对薪资构成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劳动者证明。
笔者认为应当采纳甲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包薪制」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效。这就意味着倘若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违反的部分无效。(参考《劳动法问答|约定了「包薪制」还能主张加班费吗?》)倘若经查,双方按照口头约定的「包薪制」内容事实履行,那么双方的约定有效。由此可知,裁判者需要审查包薪制的内容。
薪资构成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基本劳动报酬获得的条件和方式,由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所决定,劳动者难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据此,争议事项内容由用人单位掌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退一步来说,「包薪制」内容本身可能存在克扣劳动者加班费——劳动报酬的嫌疑,鉴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进行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包薪制约定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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