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的:请阅读者思考代签、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时,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一 代签劳动合同
(一)经劳动者事先同意或委托他人代替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事先未经劳动者同意代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后予以追认的。
上述两种情形都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 补签、倒签、拒签劳动合同
(一)补签日期为劳动合同实际签订日期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是补签当日,属于履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此补签行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月支付自实际用工满l个月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二)补签日期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的;从形式上看,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符合法律要求;从实质上看,可以认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放弃了二倍工资的权利,且达到了法律要求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发生争议时方便劳动者维权的立法目的。
故,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每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如果“倒签”系劳动者受胁迫或者欺诈所为,则不应认定“倒签”显示的日期与“倒签”行为之日区间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三)拒签劳动合同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三 相关案例
(一)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案情】宋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宋某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同系补签,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宋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9日,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8月1日,双方系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本案中,宋某并不能证明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某出版社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此后宋某再以实际用工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一致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二)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双倍赔偿
【案情介绍】陈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师。2013年7月,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人力资源部于6月向其发放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公司将继续以原劳动合同内容与陈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了3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距离上一次调薪已经2年,这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提高薪酬,于是便拒绝了公司的续签要求。2013年12月,陈某发现自己的薪酬毫无上调的可能,便向公司提出辞职。陈某离职没几天,公司就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陈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7月至12月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认为,未续签书面合同是因为陈某本人拒绝,而不是公司不签,况且陈某以实际行动在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因此,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错不在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是否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首先,在这一案例中先不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到底在谁,先来看看是否可以分情况、分过错来决定二倍工资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法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权益,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致使员工在纠纷和争议中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法条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仅取决于是否确实存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而并不受不签合同缘起于谁的过错的影响。因此,本案中虽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确实是员工陈某,但未签订书面的续签合同而导致近半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过错也归因于用人单位的疏忽,即用人单位放任不合法状态的存续。所以,公司只能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
其次,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并非只能被动等待支付二倍工资起算日的到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权利,即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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