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一定,感到意外就对了,非专业人士还真不知道。
很多人会认为最低工资肯定是到手工资,然而实际上由于劳动争议存在地区性的理解差异,很多地方并非如此。而且立法者在最低工资制度设定时实际留了一个口子,因此并不能完全说地方落实执行是错误的。倘若全国各地方都能按照上海、北京地区的标准来执行,那么扩大内需的问题能得到极大改善,而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也会面临挑战。不妨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并没有把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的社保以及公积金部分包含在内。因此,这一方面便成了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双方主要争议焦点。而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则能给用人单位从长期来看带来不小的利益。
上海:最低工资=到手工资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5号)
3、问:哪些项目是不计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北京:最低工资=到手工资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71号)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江苏:有争议。最低工资特定情形下不等于到手工资or最低工资=到手工资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下称“《通知》”)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江苏省的这项争议需要追溯到法律法规的历史变迁,笔者在这特别提醒,要引起注意。
在已被废止的《最低工资暂行规定(2011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十四条中表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应当剔除,意味着江苏省曾经最低工资部分不含社保,不包含公积金。但该规定已被《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予以废除。因此,现行有效关于江苏省的最低工资规定则由《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予以确定。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社保、公积金是否予以剔除,故目前该通知这部分能否继续适用存在争议,因为其依据的法规已经被废止。倘若直接参照国家标准予以解释,也只能表明针对特定的部分可以剔除,社保是否能剔除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HR薪资朋友们在计算的时候额外注意一些,用工成本的空间极大。
浙江省:最低工资=应发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
河北省:最低工资=应发工资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 》(冀人社字〔2016〕108号)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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